信息产业部政务公开工作办法(暂行)信办[2007]4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部政务公开工作,提高行政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信息产业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是指将信息产业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以及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情况依法向社会或申请人公开。 第三条 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协调部政务公开工作,审定部政务公开相关制度和工作计划,研究解决部政务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部公开办)是部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设在办公厅,具体承办部政务公开相关事宜,研究拟订部政务公开相关制度和工作计划,组织、协调部政务公开相关工作,并对各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部机关各司局(以下简称各司局)负责拟定本司局适用的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开展本司局职责范围内政务公开各项工作,并对本司局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政务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各司局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对发现的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相关司局应主动或在部公开办的要求下,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六条 各司局发布涉及其他司局的信息,已建立协调机制的,按已有协调机制办理;未建立协调机制的,应提请部公开办协调处理。 各司局发布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信息,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各司局发布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七条 政务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侵害其他个人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指定工作机构开展本单位职责范围内政务公开各项工作,并对本单位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各通信管理局的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政务公开内容目录、政务公开指南和政务公开年度报告,应报部公开办备案。 对部公开办转交的信息公开申请,各通信管理局应予受理并在规定的时限内答复。 部公开办和驻部监察局负责对各通信管理局政务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责任追究部门负责对违反政务公开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做详尽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