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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界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性质的说明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2-8 【字体:

  根据信部政[2002]180号批复,现就如何理解互联网信息服务性质说明如下: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三条中“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ICP),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的活动,包括利用互联网站向用户有偿提供特定信息内容、网上广告、制作网页以及其他网上应用服务等。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ICP),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目前主要包括各级政府部门的网站;新闻机构的电子版报刊;企业、事业单位、教育、科研机构等的各类公益性网站和对本单位产品或业务进行自我宣传得网站等。这些网站不向上网用户收取费用,也不利用互联网网站直接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

作者:内管理局 来源:内蒙古通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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