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外省通信参建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自治区各电信运营企业:
为了加强通信建设市场监管,进一步维护通信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通信网络的建设质量,确保安全生产管理落到实处,根据《电信建设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第20号令)、《关于通信建设市场备案问题的通知》(信规函 [2005]1 号)文件精神,我局决定,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的通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及招标代理企业来我区从事通信工程建设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外省(区、市)注册的通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及招标代理企业(以下简称外省通信参建企业)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参与通信建设活动的,应持相关书面材料到内蒙古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在其资质证书允许的业务范围内作业。
二、外省通信参建企业办理备案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有关书面材料,并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 填写的外省通信参建企业备案登记表一式二份(格式见附件);
(二) 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份,核对原件后复印件留存管理局;
(三) 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核对原件后复印件留存管理局;
(四) 承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企业法人身份证的复印件,核对原件后复印件留存管理局;
(五)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及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核对原件后复印件留存管理局。
三、管理局对外省通信参建企业申请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合格后,在外省通信参建企业备案登记表上加盖管理局备案登记专用章,作为备案登记依据。我局定期在内蒙古电信业网站上对外省通信参建企业备案情况进行公布。
四、企业备案有效期为一年(至次年第一季度末),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在次年第一季度内续办。续办时除提供本文第二条规定的备案材料外,还应提供上一年工作年度报告(含参加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法律法规学习、培训及会议情况)和上一年外省通信参建企业进入内蒙古完成通信工程项目的清单(格式见附件)及工程验收证明文件。
续办备案材料审查合格后,换发新的加盖管理局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外省通信参建企业备案登记表。并定期在内蒙古电信业网站上予以公布。
五、自治区各电信运营企业应当选择经管理局审查同意备案的外省通信参建企业承担通信建设项目。管理局将定期检查各企业执行情况,对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通信参建企业在承担的通信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及招标代理等工作中,如不执行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致使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出现严重问题且不认真进行整改,除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该企业在内蒙古自治区将被视为没有信誉企业,取消其在内蒙古自治区通信建设市场参建资格。
六、严禁通信参建企业允许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以挂靠方式在内蒙古自治区从事通信工程建设活动。否则,两年内不准许该企业进入内蒙古参与通信工程建设活动,并对该企业予以全区通报。
七、我局网络管理处负责受理外省(区、市)通信建设企业备案工作。
八、本通知2008年 7月20日起执行。内蒙古自治区通信管理局通信建设备案专用章同时启用,标准式样见附件三。
九、各电信运营企业负责通知已在我区参与通信建设活动的外省企业,在2008年8月20日之前,到管理局补办备案登记手续。
备案登记及查询电话:0471-6682771
附件:
1、内蒙古自治区外省通信参建企业备案登记表
2、上一年外省企业进入内蒙古参建通信工程项目的清单
二○○八年七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