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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移动通信网络不良信息传播治理的通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2 【字体:

内通管〔2005〕22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移动通信网络不良信息

传播治理的通知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相关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

  根据信息产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移动通信网络不良信息传播治理的通知》(信部电〔2005〕456号)要求,为了进一步净化移动网络信息服务环境,促进我区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的持续健康有序发展,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电信运营企业要充分认识利用移动通信网络传播不良信息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高度出发,增强对搞好此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履行职责,扎实工作,确保实现预期  目标。

  二、加强管理,净化移动网络信息环境

  针对移动通信网络上出现的星相占卜、暧昧色情、美女视频、有“色”声讯等移动信息服务项目和具有挑逗性语言、格调低级(如提供色情图片、色情语音聊天服务等)的短信广告进行集中治理。

  (一)相关电信运营企业要进一步强化社会责任,在为移动信息服务经营者积极提供相关支撑服务的同时,认真按照“谁接入、谁负责”的原则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移动网络的接入管理,严禁为无相应电信业务经营资格者提供接入服务。

  2.完善移动通信网络的接入和传输管理流程、工作制度,对介入的信息服务业务应事先进行信息内容的审核,发现含有或具有挑逗性语言散布国家明令禁止内容的信息不得接入和传输;对已接入和传输的,一经发现,按《电信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立即停止接入和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我局报告。

  3.强化技术支撑,加强对移动通信网络所接入和传输的文字、声音、图像和视频等信息的日常动态拨测和实施监测,对发现含有或用挑逗性语言散布国家明令禁止内容信息的,按《电信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立即停止接入和传输,予以严肃处理,并向我局报告。

  4.加强社会监督,健全用户投诉处理机制。要设立专门的用户不良信息投诉受理平台,对用户反映的问题应立即核实;对问题属实的,按《电信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立即停止接入和传输,予以严肃处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用户。每月10日前,各相关公司应将上个月的关于受理用户不良信息投诉及处理结果上报我局。

  (二)各移动信息业务经营者应切实承担起所接入的信息服务经营者的信息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对所经营信息服务业务的管理:

  1.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信息安全管理责任制,完善流程,明确责任,强化信息安全企业法人负责制;

  2.在采集、开发、处理、发布信息时,须对信息内容进行严格审查,严禁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或用挑逗性语言散布国家明令禁止的信息内容;

  3.完善制度、强化手段,加强对所传输内容的监测管理,发现违反规定的,立即停止传输,保存相关纪录,并向我局报告。

  4.认真遵守信息产业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工商广字〔2005〕22号”通知要求,严禁发布含有不良内容的短信等移动信息服务广告。各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群组或广播式发送带有商业宣传性质的短信息时,用于明示拒绝接受的,短信息业务提供者应当停止发送。

  5.不得利用业务收费渠道为违法犯罪行为代理收费。

  (三)通过固定电话及其他电话终端向用户提供的文字、声音、图像和视像等信息服务,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具体时间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

  自发文之日起至10月30日,相关电信运营企业、各移动信息服务经营者和跨地区移动信息服务业务企业认真进行自查自纠,逐条逐个检查所发布信息的标题和内容,如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二)总结阶段

  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单位及时对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告于11月5日以前上报我局。

 

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主题词:移动通信网络  治理  通知

抄送:局领导、市场处、信息安全中心。
内蒙古通信管理局办公室              2005年10月21日印发

 

 

来源:内蒙古通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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