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蒙古电信、通信、移动、联通、铁通公司:
按照信息产业部“整规”工作的有关要求和我区“整规”工作的具体步署,为进一步加强互联互通管理工作,我局于2003年7月24日至25日召开了由各运营企业互联互通部门、维护部门参加的网间互联维护专题会议。各运营企业要切实加大互联互通管理工作力度,贯彻好网间互联维护专题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内部互联互通各项制度,强化网间互联维护人员的全程全网意识和大局观念,加强互联双方维护人员的沟通。
现将会议中有关《互联互通相关问题处理制度》、《互联互通重点监管制度》、《互联互通与评优评先关联监管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
附件一:网间互联互通重点监管制度
附件二:互联互通相关问题处理制度
附件三:互联互通与评优评先关联监管制度
二○○ 年 月 日
主题词: 抄 送: 内蒙古通信管理局办公室 200 年月日印发 附件一
网间互联互通重点监管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互联互通监管,确保网间通信畅通,经管理局研究,决定建立网间互联互通重点监管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1. 管理局定期通过各区公司互联互通部对各盟(市)互联互通情况进行专题调查,对网间互联问题处理不力、发生问题较多的盟(市)列为管理局重点监管对象。
2. 对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的盟(市),管理局要定期通报其互联互通问题,并责成该盟(市)有关分公司总经理牵头组成专项工作小组,在管理局限定的时限内解决存在的问题。
3. 专项工作组在解决管理局指定的问题时,其负责人应当每天至少一次向管理局书面汇报,直至解决存在的问题。
4. 对发现问题不及时解决、配合不力、相互推诿的区公司和分公司有关部门及责任人员,我局要进行通报批评,严肃查处。
5. 对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的盟(市),各区公司必须加强督导,责成其尽快解决问题。必要时,管理局召集并责成相关区公司分管互联互通、运行维护的总经理负责解决存在的问题。
6. 管理局视具体情况,进一步组织专项调查组进驻现场,对有关当事人进行调查、问询、取证,予以查处。
7. 连续两次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的盟(市),在按互联互通规定处理的基础上,管理局要在全区范围内通报批评,并向其集团总公司通报情况。
附件二
互联互通相关问题处理制度
随着我国电信业深化改革,市场竞争格局的逐步形成。在推进改革,引入竞争的过程中,各运营商网间互联互通问题愈来愈得到方方面面的重视,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问题。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各公司之间的互联互通协调工作,切实保障通信畅通,管理局决定建立互联互通相关问题处理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1. 调查问询制度:针对各公司发生的互联互通问题,管理局通知其有关人员在指定地点、时间接受调查、问询。
2. 诫勉谈话制度:管理局指定专人负责对有关人员进行互联互通诫勉谈话。
3. 法规学习制度:对出现问题的公司,管理局组织其有关人员进行专题互联互通法规学习。全区性的互联互通法规培训,管理局统一组织安排。
4. 违规通知书:对发生的互联互通问题,先行通知相关公司,指出存在的问题和该问题属于何种违规行为,应当受到的处罚等内容。
5. 情况通报:针对发生的互联互通问题,管理局认为有必要进行情况通报的事件。情况通报分为:一个公司范围内;多个公司范围内;全区电信行业范围内;向各集团总部通报;上报信息产业部。
6. 通报批评:针对发生的互联互通问题,管理局认为有必要进行通报批评的事件。通报批评的分类与情况通报分类相同。
7. 取消评先资格:根据是否受到管理局通报批评、处罚等情况,建议相关部门取消其公司和相关责任人自治区级以上(含自治区级)评优、评先资格。
8. 专题会议:针对全区性互联互通工作以及有共性的问题,管理局组织召开的专题会。
9. 专题调查组:管理局组织的专题或专项调查组,主要进行互联互通问题或事件的调查、现场取证。
10. 现场检查处理:管理局组织的日常工作检查、抽查,并提出现场处理意见,以解决出现的互联互通问题。
11. 网间通信质量测试:由管理局委托专家咨询机构进行的网间通信质量测试。
12. 争议协调会:按照信息产业部争议处理办法召开的协调会议。
13. 关联监管制度:根据各公司是否及时解决互联互通问题,是否按时执行管理局相关决定,停止或暂停对其进行行业许可、审批和备案。
14. 互联互通决定:依据国家互联互通法律法规,管理局做出的互联互通决定。
15. 行政处罚:依据《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管理局做出的行政处罚。
16. 移交司法机关:对人为妨碍互联互通、人为破坏通信的行为,认定后移交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17. 管理局确定的其它方式。
上述内容简称“十七条”。管理局将根据互联互通问题的轻重程度、影响程度以及问题的性质,选择其中的某一条或多条进行处理。
附件三
互联互通与评优评先关联监管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互联互通监管,确保各企业自觉遵守互联互通法律法规,明确今后凡受到互联互通通报批评、行政处罚、司法处理的违规企业,管理局将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单位和主要责任人当年自治区级以上(含自治区级)各种评优、评先资格。具体规定如下:
1. 对于在两公司范围内受到管理局两次以上(含两次)通报批评的盟(市)分公司。
2. 对于在全区范围内受到管理局一次以上(含一次)通报批评的自治区级公司或盟(市)分公司。
3. 受到信息产业部一次以上(含一次)通报批评的自治区级公司或盟(市)分公司。
4. 受到管理局互联互通行政处罚的盟(市)分公司。
5. 在互联互通方面受到司法机关处理的盟(市)分公司。
6. 只要具备上述1—5条规定之一的违规企业,管理局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单位和主要责任人当年自治区级以上(含自治区级)各种评优、评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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