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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和《信息产业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其条件、程序、期限规定(第一批)》
二、 受理机构
市场监管处负责审批,安全中心负责备案。
三、条件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六条的条件。
(二)网站须具备独立的服务器和独立的IP地址。
(三)网站的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能为其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帐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并将记录信息保存60日。
(四)申请开办BBS的单位必须同时建立下述各项制度:
1、栏目明确制度。网站在提出BBS专项申请时,应明确列出拟开办的BBS的各具体栏目和类别,如时事论坛、网民聊天室、文化艺术类留言板、IT行业布告板、新闻跟贴等,所有申请开办的项目应逐项列出。网站开办BBS时应严格按批准的栏目进行,不得超越范围随意开设。
2、版主负责制度。网站开办BBS时应有相应人员对BBS实施有效管理。获准开展BBS的网站必须对获得批准的各个BBS栏目指定专职人员充当版主,每个栏目不得少于一个专职版主,并实行版主责任制。版主负责监管该栏目的信息内容,除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外,应对登载的信息负有人工过滤、筛选和监控的责任。一旦发现BBS的栏目中有违规内容,将追究网站和该栏目版主的责任并予以处理。
3、用户登记制度。提供BBS的网站应要求上网用户使用BBS前预先履行用户登记程序,填写网站提供的注册表格,提供真实、准确、最新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电话、身份证号)。注册表格由网站妥善保存并不得随意泄漏,用户注册后方可使用该网站提供的所有BBS栏目和相关服务。一旦发现用户违反规定或提供虚假信息,网站有权暂停或中止该用户使用本网站包括BBS在内的所有或部分服务。
4、规则张贴制度。(1)严格要求开办BBS的网站在留言板、论坛、聊天室、跟贴等BBS网页的显著位置张贴ICP经营许可证号或备案号。点击经营许可证号或备案号,应弹出该许可证或备案表的清晰可认的扫描图片。(2)上网使用者点击BBS某一栏目时,应首先弹出载有电子公告服务规则的页面,该页面内容旨在对使用者的行为作出符合法律规章和政府要求的警示和限定,其中包括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有关条款。
5、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开展BBS的网站,对BBS用户发出的信息应预先进行软件自动过滤和人工过滤。
(五)网站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需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对未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前置审批批准材料的网站,将不允许开办涉及上述内容的BBS栏目。
四、程序和期限
(一)对于新办互联网信息服务申请的审批程序
对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时提出电子公告服务专项申请的,或者在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提出电子公告服务专项申请的,应当在60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连同互联网信息服务一并予以批准,并在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对于已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电子公告服务的审批程序
对于已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向原许可或者备案机关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应当自收到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或者备案,并在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 申请书。
包括以下内容:
1、单位名称、专项申请的项目、单位地址、单位联系人、电话等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2、提供接入服务的ISP单位名称及机房地址。
3、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如时事论坛、网民聊天室、文化艺术类留言板、IT行业布告板、新闻跟贴等。
4、在申请书落款加盖本单位公章。
(二) 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即:“五项制度”
(三) 已获得ICP经营许可证或已经备案登记的单位,提
供其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材料的复印件
(四)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措施。
(五)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
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的专业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特别应提供各BBS栏目版主的详细个人资料,并附上以上人员的身份证清晰复印件。
(六)申请单位对《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中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所采取的具体落实措施。
(七)申请单位对《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中第十五条的规定,与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签定的协议书。
六、通信管理局内部对电子公告服务的监管责任
经营性网站电子公告服务(BBS)的审批和违规行为的处理工作均由市场监管处负责。(按照程序进行行政处罚)
非经营性网站电子公告服务(BBS)的备案和违规行为的处理均由安全中心负责。(按照程序进行责令关闭网站)
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网站电子公告服务(BBS)的日常监管除申请单位负责以外,局安全中心应当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调取证据,并及时与市场监管处沟通,以便进行处理。
备注
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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